會  章

第一章 總 綱

1.1 會名
  1.1.1 中文名稱: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家長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1.1.2 英文名稱:SKH Ma On Shan Holy Spirit Primary School Parent-Teacher Association.

1.2 會址: 沙田馬鞍山寧泰路35號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

1.3 宗旨
  1.3.1 加強家長與學校的聯繫。
  1.3.2 促進家長與教師之間的伙伴關係。
  1.3.3 培養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。
  1.3.4 增進學生的福利。

1.4 組織
  1.4.1本會為「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」(以下簡稱「本校」)的附屬組織。

1.5 認可家長教師會
  1.5.1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。

第二章 會 員 權 利 和 義 務

2.1 會員類別
  2.1.1 家長會員
    2.1.1.1 凡現就讀本校的學生,其家長或監護人得為家長會員。
    2.1.1.2 家長會員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和被選舉權。
    2.1.1.3 家長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。
  
  2.1.1.4 每家庭只佔一會員席位,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

  2.1.2 教師會員
    2.1.2.1 凡本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教師會員。
    2.1.2.2 教師會員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和選舉權,但無被選舉權。
    2.1.2.3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員年費。
  2.1.3 名譽會員
    2.1.3.1 現任本校校監及本校註冊校董均為當然名譽會員;
    2.1.3.2本校離任校長、本會離任主席或對本會有貢獻者,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按年推薦為名譽會員;或
    2.1.3.3 執行委員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    2.1.3.4 名譽會員擁有出席會員大會會議及發言權,但沒有動議、和議、表決、選舉或被選舉權。
    2.1.3.5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員年費。
2.2 會員權利
  2.2.1 依章規定,會員均有動議、和議及表決權。
  2.2.2 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的權利。

2.3 會員義務
  2.3.1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。
  2.3.2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以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決議。
  2.3.3 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。
  2.3.4 家長會員有義務繳納會費。

2.4會籍
  2.4.1 會籍期限為一年。
  2.4.2 會籍革除: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一情況者,執行委員會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,得向其警告或革除會籍:
  2.4.2.1 如家長會員於該年度逾期兩個月未繳會員年費,而又未能提供合理解釋者;
  2.4.2.2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;
  2.4.2.3 借用本會名義,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,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;
  2.4.2.4 退會:會員擬退出本會,須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,經執行委
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之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,方可正式退會。

第三章 組 織

3.1 會員大會
  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
  3.1.1 會員大會的職權:
    3.1.1.1 選舉、委任和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。
    3.1.1.2 審查並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。
    3.1.1.3 通過或修改會章。
    3.1.1.4 討論並通過其他動議。

  3.1.2  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,該委員會可召開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:
    3.1.2.1 週年會員大會: 每年舉行一次,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及財政狀況、提交財政預算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、討論
        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。
    3.1.2.2 特別會員大會:  執行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要求主席召開;或經10% 或以上的全體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。主席接獲
       要求後,須於一個月內召開,而    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,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。

  3.1.3  會員大會主席由執行委員會主席兼任。召開會員大會的通告連議程須於會議前7天發給各會員。

  3.1.4  會員大會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。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,大會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
  3.1.5  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10%全體會員為有效。如會員大會召開後30分鐘,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則作流會。主席須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。若延期的會員大會仍不足法定開會人數,則以是次出席會員人數為法定人數。

3.2執行委員會
  3.2.1 執行委員會職權
    3.2.1.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。
    3.2.1.2 辦理日常會務。
    3.2.1.3 策劃本會一切工作及活動,並推動會員積極參與。
    3.2.1.4 制訂會務報告、財政報告及財政預算。
    3.2.1.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,推動會務發展。
    3.2.1.6 具有會章解釋權。(本校法團校董會方有會章的最終解釋權)

  3.2.2 執行委員會架構
     
執行委員會委員共17人,分別由屬家長會員的家長委員9人及屬教師會員的教師委員8人所組成。家長委員在週年會員大會中
     由會員選出,教師委員則由本校委任。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。
    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如下:
     3.2.2.1  顧  問   1人 (由本校校長出任)
     3.2.2.2  主  席   1人 (由家長委員出任)
     3.2.2.3  副主席 2人 (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、第二副主席由教師委員出任)
     3.2.2.
4  司  庫   2人 (第一司庫由家長委員出任、第二司庫由教師委員出任)
     3.2.2.5  秘  書   2人 (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)
     3.2.2.6  康  樂   2人 (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)
     3.2.2.7  學  術   2人 (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)
     3.2.2.8  教  育   2人 (由家長委員及教師委員各一人出任)
     3.2.2.9  總  務   3人 (由家長委員兩人及教師委員一人出任)
   3.2.3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
     3.2.3.1  顧  問:為本會提供意見、協助和決策。
     3.2.3.2  主  席: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執行委員會會議;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。
     3.2.3.3  副主席:協助主席推行會務;當主席缺席時,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。
     3.2.3.4  司  庫: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;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    財政預算和已稽核的財政報告。
     3.2.3.5  秘  書:負責管理一切書信、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,發佈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。
     3.2.3.6  康  樂:責策劃、統籌本會的文娛、康樂、聯誼等活動。
     3.2.3.7  學  術:負責策劃、統籌本會的學術活動。
     3.2.3.8  教  育:負責策劃、統籌本會的家長教育活動。

     3.2.3.9  總  務:負責協助本會各項工作。
  3.2.4 執行委員會的行政管理
    3.2.4.1 任期
      3.2.4.1.1   委員任期為兩年。
      3.2.4.1.2   若家長委員為六年級學生家長,翌年當其子女畢業後,其空缺以候補家長委員替補
           (直至該執委會任期屆滿為止)。倘無候補家長委員,則須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舉行補選。

      3.2.4.1.3   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,無任何薪酬或利益。
      3.2.4.1.4   家長委員連選得連任,同一職位最多任兩屆。
      3.2.4.1.5  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,無任期及職位限制。
    3.2.4.2 選舉
   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,而家長委員則於週年會員大會中選舉:
      3.2.4.2.1  各家長會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兩個星期,遞交書面自薦表格予主席。
      3.2.4.2.2  每名候選人需提出個人參選原因及對本會的期望,並得4名會員(家長會員或教師會員均可)的提名支持,方可參選。
      3.2.4.2.3  
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。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,則須在週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。得票最多的9位即當選
      3.2.4.2.4  為家長委員,其餘則自動成為候補家長委員,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。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,則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家長委員。餘席由執行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出任。
     3.2.4.3 職位分配

        3.2.4.3.1  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及分配職位。
        3.2.4.3.2  家長委員於執行委員會職位於第一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。
        3.2.4.3.3  本會對外職位擔當,亦由執行委員會會議中互選產生。
     3.2.4.4 執行委員會會議規則
        3.2.4.4.1 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3次。
        3.2.4.4.2  會議由主席主持。當主席缺席時,則由第一副主席代
行主持。若兩者均缺席,則作流會。
        3.2.4.4.3  合法會議人數最少為11名委員,當中家長委員最少6人。
        3.2.4.4.4  主席須於開會前7天,將會議通告連議程發給各委員。
        3.2.4.4.5  會議議案的表決以依章多數贊成通過。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,會議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。
        3.2.4.4.6  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顧問或小組,策劃並推行特定活 動。其成員不必為執行委員會委員,惟非屬委員之小組成員不可享有委員之權利。活動完畢後,該顧問或小組自行解散。
        3.2.4.4.7  會議討論內容以符合本會宗旨及不牴觸教育條例為原則,不得討論政治及個人問題,亦不應干預本校的行政。

    3.2.4.5 補選
        3.2.4.5.1  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,其職務可由執行委員會安排候補委員替代。
        3.2.4.5.2  因家長委員辭職(以書面一個月前申請)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,執行委員會須安排候補家長委員接任。
        3.2.4.5.3  若空缺職位為主席,則由第一副主席補上。

        3.2.4.5.4  教師委員空缺由本校委派教師填補。

第四章 財 政

4.1 會員年費
  4.1.1  會員年費定額每年應作檢討。
  4.1.2  家長會員須於每年9月份內繳交會員年費。
  4.1.3  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無須繳付會員年費。若教師會員及名譽會員有子女在本校就讀,亦應予豁免繳交。
  4.1.4  會員年費定額增減,須經執行委員會議決及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合法。
  4.1.5  已繳交的會員年費,概不退還。
  4.1.6  家長會員除須繳交會員年費外,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上的資助。 惟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或物資予本會,以進行有意義的活動。
4.2 財政管理
  4.2.1  本會財政只用於支付行政開支、發展會務、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本校教育事宜。
  4.2.2 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的權力。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管理,司庫 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 
  4.2.3  本會一切收支,均須提存在附設於學校之銀行戶口內,所有單據必須經本會:
    4.2.3.1  主席及司庫(教師委員)或
    4.2.3.2  副主席(教師委員)及司庫(家長委員)簽署核對。

  4.2.4  本會提存支票之簽署,均依照校方一貫程序處理。
  4.2.5  司庫須負責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。三年後,單據方可作廢。
  4.2.6  會員中途退會,所繳費用(包括會員年費)及捐獻,概不發還。
  4.2.7  本會舉辦的活動,可因應需要而徵收費用。
  4.2.8 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給予本校,以供設立獎學金、助學津貼、獎項或用於與本會宗旨相符之用途上。本校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款項。至於各獎項的評核方式,則由本校決定。

  4.3 核數
    4.3.1 每年司庫須完成該年度的財政收支結算表,先交下述第4.3.2條所指的家長會員代表或由核數師查核,再交回執行委員會審核,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    4.3.2 核數師或家長會員代表產生方式:
      4.3.2.1 在會員大會會議中推選一名家長會員;或
      4.3.2.2 邀請專業核數師。
    4.3.3 負責核數之家長會員或核數師不屬執行委員會委員。
  4.4 債務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4.4.1  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,不得舉債。
    4.4.2  本會如有欠債,執行委員會須向會員大會詳細解釋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處理方式。

第五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

5.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,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、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「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」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。

5.2 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,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,方能生效。

第六章 解 散

6.1 解散原因
  6.1.1  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;
  6.1.2  執行委員會委員嚴重失職,會員不予信任;
  6.1.3  違反聖公會小學監理委員會(即本校之辦學團體,以下簡稱「本校辦學團體」)或本校法團校董會的辦學宗旨及規章,本校辦學團體或本校法團校董會保留解散本會權利。
6.2 解散程序
  6.2.1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;
  6.2.2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。
  6.2.3 本會解散後,只有監委會具有向外解釋之權責。
6.3 資產處理
  6.3.1 清還所有債務;
  6.3.2 所有盈餘款項及物資全數撥贈本校。由校董會全權支配,用作與本會宗旨相符的事宜上。

第七章 附 則

7.1 會章修改
  7.1.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執行委員會提出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施行;
  7.1.2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;
  7.1.3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。通過後,規章即時生效。
7.2 會址
  7.2.1 本會會址是借用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址。
  7.2.2 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,仍應事先徵得本校校長的同 意,方可舉行。
  7.2.3 舉辦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,以免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。

7.3 發表言論或舉辦活動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7.4 紀錄備案
  7.4.1  每次會議紀錄(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)需交副本一份予校董會備案。任何議決案(包括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通過的活動和措施),  校董會有最終否決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