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:總綱
一. 名稱:
中文: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會
英文:S.K.H. MA ON SHAN HOLY SPIRIT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
二. 釋義:
於本會章中 ──
1. 「本會」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會
2. 「母校」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及聖公會主風小學上午校(1976-2000)
3. 「會員」指按本章程規定加入本會的各類成員,包括榮譽會員、永久會員、普通會員
4. 「校方」指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
三. 會址:新界沙田馬鞍山寧泰路35號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
四. 地位:本會隸屬於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,為學校法團校董會轄下之組織。
五. 宗旨:
1. 團結校友,促進會員間之感情。
2. 加強校友與母校之溝通合作,協助推動母校發展。
六. 認可校友會:本會為校方之辦學團體根據教育條例第40AP條所承認之認可校友會。
第二章:會員
一. 資格:
1. 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,皆可申請入會。
2. 所有入會申請須本會審批方為有效。
二. 會員類別:
1. 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作出貢獻,致力參與本會會務,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或會員大會通過
邀請的人士,無須繳交會費。
2. 永久會員: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,須一次過繳交永久會籍費用。永久會籍費用由
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決定。
3. 普通會員:曾於母校就讀並已離校者,須每年繳交會費。
三. 義務:
1. 履行及遵守會章的各項規則。
2. 繳交會費。
3. 協助推行會務。
四. 權利:
1.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。
2. 出席會員大會。
3.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有動議、和議和投票表決等權利。
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須年滿18歲方可於執行委員會選舉享有提名、被提名及投票權利。
4. 可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。
五. 退會:
1. 任何會員,如要退出本會,須作正式書面通知。
2. 會員作任何形式的退會,其已繳會費,概不退還。
3. 任何會員,若未能如期繳交會費,作自動退會論。
4. 退會生效日期由執行委員會會議商議決定。
六. 革除會籍:
執行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任何情況者,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人數議決通過後,
可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(如有異議者,須於一個月內提出):-
1. 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。
2. 用本會名義,作不法行為,損壞本會聲譽者。
3. 觸犯刑事法例,經判決定罪入獄者。
註: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之執行委員或會員,其已繳交費用及對本會之捐贈概不退還。
其在本會之職位均自動喪失。
第三章:顧問
一. 榮譽顧問
1. 凡本會會員或校方提名的人士而又獲本會執行委員會通過者,包括現任或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,
皆可成為本會的榮譽顧問。
2. 權利:
2.1. 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。
2.2. 列席會員大會。
2.3. 沒有選舉、被選、罷免、動議、和議和投票表決等權利。
2.4. 可享用本會提供之福利及設施。
二. 當然顧問:
1. 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現任校監及校長。
2. 權利:與榮譽顧問相同。
第四章:會員大會
一. 組織: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。
二. 權責:
1. 為會章之合法詮釋機構。(母校之辦學團體方有最終詮釋權。)
2.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,財政報告:議決動議包括會務計劃、財政預算及修改會章等。
3. 選舉來屆執行委員會委員。
三. 會議次數:每年最少一次。
四. 會議:
1. 週年會員大會:由本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召開,執行委員會須於會議前四星期以
電子郵件發放通知,並附議程。
2. 特別會員大會:由本會永久會員及/或普通會員30位或以上聯署要求召開,執行委員會
通過後,須於會議前十四天以電子郵件發出通知,並附議程。
五. 法定人數:
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30位永久會員及/或普通會員。如在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
仍未足法定人數,主席須宣佈流會,於一個月內擇日再次召開大會。在第二次召開的會議,
不論出席之永久會員及/或普通會員人數多少,均作法定人數論。
第五章:執行委員會
一. 權責:
1. 為本會行政組織,負責推行本會會務。
2. 草擬提案。
3. 審核會員申請入會及榮譽顧問的委任。
二. 組織:設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、司庫、總務、康樂、聯絡及宣傳。
1. 主席(1名):
負責召開並主持週年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,領導執行委員會執行會務,
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主持應屆執行委員會之互選。
2. 副主席(1名-由校方直接委任):
輔助主席推行會務包括負責籌組及召開會員大會,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。
負責籌組下一屆執行委員會。
3. 秘書(1名):
準備會議議程,作會議記錄及處理對內、對外的文件。
4. 司庫(1名):
處理一切收支帳目,每年須制定結算書,交校方核數師及執行委員會審核,
並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。
在符合法律前題下,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。
5. 總務(1名):
負責協助推行會務。
6. 康樂(1名):
負責策劃本會之康樂活動。
7. 聯絡(1名):
負責執行本會聯絡工作。
8. 宣傳(1名):
負責推廣本會活動,拓展會務。
三. 選舉與任期:
1. 選舉方法:由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提名及出席選舉並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
或/及普通會員選出,以候選人得票最高作當選論。執行委員職位由當選人互選。
2. 任期: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四. 會議:
1. 執行委員會會議:一年至少兩次,由主席召開。
2. 臨時會議: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要求或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。
五. 合法人數:會議須由全體執行委員一半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。
六. 辭職及空缺遞補:
1. 如主席辭職,由副主席遞補直至下屆選舉為止。
2. 若有半數以下執行委員同時或先後辭職,其職務分由其他執行委員代行直至下屆選舉為止。
3. 若有一半或以上的執行委員同時或先後辭職,其職位由校方委任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
或/及普通會員遞補,直至下屆選舉為止。
第六章:財政
一. 財政年度:
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。
二. 會費:
每年會費如有更改,須由執行委員會提出及通過。
三. 財政報告:
司庫須於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,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。
經核數師核妥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。
四. 財政:
1. 本會一切收支,均須提存附設於校方之銀行戶口內,所有單據必須經:
1.1 主席及司庫或
1.2 副主席及司庫簽署核對
2. 本會提存支票之簽署,均依照校方一貫程序處理。
3. 以量入為出原則,不舉債、貸款,也不作任何財務擔保。一切支出,須符合本會宗旨。
4. 執行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。各工作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。
5.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款項給校方,以供設立獎學金、
獎項或其他用途,而校方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。
五. 核數:
由專業核數師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項。
第七章:修改會章
一. 執行委員會如認為有需要修訂或增刪會章之條文,可於會員大會提出修章動議。
二. 修改會章須出席會員大會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,
並經校方法團校董會之核准及書面同意,方為有效。
第八章:校友校董選舉
一.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校友會,須負責依照教育條例、校方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以及
「聖公會馬鞍山主風小學校友校董選舉規則」舉行校方之校友校董選舉。
二. 上述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,須經校方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,方能生效。
第九章:其他
一. 不信任提案:凡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因失職或違反會章,本會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
可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投不信任票,如經出席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
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提案,該委員必須即時卸任,其職務分由其他執行委員代行直至下屆選舉為止。
二. 在未獲執行委員會同意,執行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例行會議,又不請假,即作自動辭職論。
三. 本會不能作任何抵觸香港法例、教育條例、規例、資助則例之活動,如有抵觸,則以法例為依歸。
四. 會員提出之意見,本會樂意向校方或有關方面轉達。
五. 除在本會會章明文規定者外,本會內之任何會議皆須遵守下列規則:-
1. 會議之主席在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可享有最後投票權。
2. 一切通過之議案,須多於出席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贊成方為有效。
3. 所有會議,出席者皆須簽到。
六. 使用「香港聖公會」的名稱或徽章:本會、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「香港聖公會」的名稱或徽章,
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,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
同意的條款及條件。
第十章:解散
一. 解散本會須由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當中的三分之二年滿18歲之永久會員或/及普通會員同意方可。
二. 解散後,本會的剩餘資產,須先用於償還一切債務,遇有資不抵債,由會員大會商討處理方案。
在償還一切債務後,最後剩餘物資,全數捐予母校。